国家赔偿规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要紧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一定与确认,国内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行。本文就国内国家赔偿法所具备的特点进行了论述,汇总了其四个鲜明特点,一是国内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原则,二是纳入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三是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适套,四是国家赔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文章着重论述了归责责任的违法原则及司法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存在的特征,基于国家赔偿法是在国内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初期拟定的,伴随市场经济的进步和国家赔偿工作的拓展,暴露出来的问题愈加多,本文结合国内现行国情提出了一些立法的笔者看法。
违法 归责原则 司法赔偿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员工违法行使职权侵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导致的损害给予的赔偿。赔偿是国家赔偿,国家支付成本,国家赔偿规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要紧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一定与确认,而国家赔偿法则是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要紧的渠道,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的具体实行。国内国家赔偿法的拟定,历经多年实践积累,广泛借鉴了世界各国已有些国家赔偿规范,吸取了海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出色成就,也充分注意了与国内具体国情相结合,体现出不少大家我们的特点。
1、国内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原则
(一)、在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体现着国家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态度,应当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民主政治进步的进程,最后做出符合国情的选择。它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了《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功能。因为法律传统及历史等方面是什么原因,归责原则体系在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这对国内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也具备较大的借鉴和参考用途。
在国家赔偿法拟定的过程中,学术界对该法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提出了不一样的看法,它们表目前如下方面:使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使用过错责任并无过错责任的混合的归责原则;使用违法和明显不当的原则;使用违法责任的原则。上述每一种看法从不一样的角度对归责原则作了探讨,具备肯定的理论意义。国内《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员工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根据本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国内国家赔偿法是在借鉴海外赔偿规范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了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在现阶段的价值取向。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具备下列优点:
(1)违法原则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相一致。
(2)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同确定性,易于操作,可操作性强。过错责任虽然作为法律责任的基础,具备法律责任的功能,但在具体责任的确定上具备弹性,大家非常难把握推行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况,同时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方推行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况依靠于被告方的举证。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也存在着很难全方位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也不能不使用其他辅助兴的归责原则,用来弥补不足。违法责任原则提供了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即不管推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态度怎么样,只须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强调了行为的合法性。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打造秩序,规范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员工的行为打造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受法律规范所约束,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直接与法律责任相联系。这就使国家机关及其员工在执法中尽可能使我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维持一致,自觉约束我们的行为,尽到法律需要注意的程度。
不否定过错责任。违法是过错的一种表现,违法责任是过错责任的延伸,在肯定的意义上,违法责任与过错责任在内涵与外延上相同,由于法律规范包括着国家的价值取向,过错观念已融于法律规范之中。法律确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员工行为的规范,“违法”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所认同的行为准则,本质上应认定有过错,这和传统的有过错就有责任的观念相一致。在具体操作中,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仅需将加害人的行为与法律对某种义务的设定相对照,就能判断加害人是不是违反法定的义务。
将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及其免除联系起来。国内有海量的法律,各种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和不尽相同的免责事由,只须某一法律对一行为认定合法,那样该行为不会致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次,只须某一法律对某一行为设定了免责条约,那样这一行为同样不会致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对该原则在认识上存在着不一样的怎么看,其焦点集中在对“违法”的理解上。有些学者觉得应将违反法律原则纳入“违法”定义所包括的范围中,国家机关及其员工虽未违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其行为如有悖法律原则应认定为“违法”。①有些觉得:“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法院的司法讲解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②还有些将国内参加和承担的国际公约、条款、协定等也纳入法律的范围,对其违反也属“违法”。③对违法责任原则中“违法”的讲解应置于现行的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中,将国家赔偿法与其他法律衔接起来。基于该项归责原则的单一性和适用范围局限性的特征,学术界和法律实践部门应用较宽的讲解以弥补不足,以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与国内推行依法治国、打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相协调的。具体来讲,违法责任原则中的“违法”应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既是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如违反宪法、法律,又指违反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如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第二,违法的内容不只包含实体上的违法,而且还包含程序上的违法。违法的类型包含:没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行为;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
(三)在立法中,国内选择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反映了在立法时的经济进步情况和民主政治进步的进程,具备一定量的合理性。但因为法律规范的常见性、抽象性与社会现实多样性、多变性的矛盾的存在,依据违法责任原则构建起来的国家赔偿规范也有覆盖不到的地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某些特定状况下遭受损害不可以获得救济。因此在国家赔偿规范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应完善归责原则,使之与社会的进步相适应。比如适用违法责任原则不可以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等等。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员工在行使职权时所具备的判断权和选择决定权。合理、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益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滥用自由裁量权则违背客观事实,依据我们的好恶作出与不作出某种行为,与法定设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意相违背。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的条件下,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容易导致别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受损害人又得不到赔偿的情形。
2、国家赔偿法将司法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中
(一)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含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多数,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所谓行政赔偿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员工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所给予的赔偿;行政机关侵犯相对每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包含违法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殴打、唆使殴打,与违法用警械、武器导致公民伤害或死亡的;侵犯相对人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违法推行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手段、违法征收财务、摊派成本等。行政赔偿具备要紧的意义,是国家赔偿中是主要组成部分。但国内赔偿法具备鲜明特点的则是将司法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中。
(二)国内国家赔偿法打造了以刑事赔偿为主,兼有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中强制手段、保全手段或者判决中实行错误导致损失的司法赔偿规范。具体由国家赔偿法的第三章刑事赔偿和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体现出来。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员工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受害每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侵犯受害每人身权的行为主要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判即无罪判有罪并实行刑罚的、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的;违法用武器等;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违法查封、扣押、错误实行罚金、没收等财产刑的。国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实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实行,违法采取保全手段,对生效法律文书实行错误”的行为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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